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承接查验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尤其是保障广大业主、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行业矛盾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美高梅手机版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2010〕165号)
《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主要涵盖办理物业承接应当具备条件、承接查验时限、承接查验内容、承接查验程序和承接查验监督管理等内容。
6承接查验时限: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6承接查验内容:
(一)相关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
2.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备案证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
2.共用设备。
3.共用设施。
6承接查验程序包括:
提出查验申请?成立查验小组?现场进行查验?解决发现问题?审查备案。
四、监督举措
(一)明确职责。
充分明确了住建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职责。
(二)加强备案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15日内,按规定持有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区住建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发建设单位在延续、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以及申报优秀(示范)项目时,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文件及其履约情况应作为企业信用考评和开发或经营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实施范围
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七、施行时间
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曾蓉 联系电话:0795-35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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