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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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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及抗震减灾的第一手依据资料。原《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施行10余年,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体制、归档范围,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流程,对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美高梅手机版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

(五)《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字〔2020〕2号)。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规范化信息化,不断提升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归档范围、工程档案验收、档案移交、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附则等内容。

(一)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二)城建档案馆归档范围。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建设工程归档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4、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

1、城建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齐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依规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五、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府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相关部门名称。

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调整。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建设档案馆”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

(二)变更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模式。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联合验收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取消了美高梅手机版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规定,将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档案接收服务效能,《管理办法》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明确工程档案报送责任。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工程档案编制和收集有时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可用性等负终身责任。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档案的报送责任。

(四)增加声像档案管理内容。

声像档案比单纯的文字更加真实、直观,对城市规划、管理都具有参考价值。《管理办法》增加了声像档案管理要求。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声像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并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修整、编造、篡改。”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当征集、接收不同门类的历史城建档案。

(五)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目标,以及电子档案保管保护要求。指出“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六)取消了收费内容。

我市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自2015年后停止收取档案服务、利用费,《管理办法》取消了有关收费内容。

解读人:杨文婷 联系方式:0795-3998225


相关文件:【文件有效】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高梅手机版_mgm美高梅官网-彩客网重点推荐:印发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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