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征集对象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不予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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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 建议将《江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年版)》文件写入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本办法需遵循《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依据这两个文件再进行完善。 2.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3.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宜春)”网站及本单位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
全部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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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宜春市 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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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 公众 |
未收到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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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